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陳定國即立國美俥工藝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所載「陳立國」,應更正為「陳定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依前 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