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1號
TYDV,112,訴,281,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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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温有奕
被 告 李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
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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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