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温有奕 被 告 李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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