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5號
TYDV,112,補,53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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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648,464元【計算式:美金374,850×31.075(即起
訴日112年5月16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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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