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04號
TYDV,112,補,504,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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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葉郁勳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官寧郁律師
被 告 蕭祥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700元(計算式
: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面積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000元,實
際仍以將來實測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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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