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金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逢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1,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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