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4號
TYDV,112,補,384,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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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劉文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為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建物(B棟)、24號建物(C棟)、26號建物
(D棟)之所有權人;被告並應將上開22號建物交付予原告,及
將其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
張及其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其價額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計算。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合計為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3=4,950,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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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