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79號
TYDV,112,聲,79,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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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 對 人 黃恒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1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4千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 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13號裁定 提供擔保後實施假扣押,期間數次聲請變換提存物,嗣於民 國108年1月31日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許變換 為面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 度甲類第10期債票,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11號辦理提存 。茲因前開公債即將屆期,需領回辦理清算手續,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存字第511號提存書等件影本 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變換提存物事件及歷次 提存事件卷宗查閱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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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