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2年度,1148號
TYDV,112,票,1148,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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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郭盈師
郭昭佑
陳俊池

何玲宜
前列郭盈師郭昭佑陳俊池何玲宜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金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人郭盈師郭昭佑陳俊池何玲宜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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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