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鄭新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鈿御企業有限公司、楊宇棠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鈿御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鈿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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