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11號
TYDV,112,監宣,11,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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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姜智棟
相 對 人 姜禮雲
關 係 人 姜智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姜禮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姜智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姜禮雲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姜智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姜智棟為相對人姜禮雲之次子,相對 人因腦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 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 人三子姜智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之戶籍謄本及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 。
周孫元診所112年5月1日元字第11200000098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頭部外觀無異常,背部、 臀部、右手肘處有輕微壓瘡傷口,可以自主呼吸,四肢肌肉 萎縮,關節攣縮,無法自行站立行走。意識警醒,雙眼可自 主張開,但觀察大多閉眼。無法回答正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 料,無言語表達,只會發出嗚嗚等聲音,對其他問題亦無回 應。對於算數,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請相對人閉眼、舉手 ,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 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 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 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排尿需使用導尿管,大便失禁使 用尿布,個人衛生完全需他人協助才能維持,需用鼻胃管餵 食流質食物及水分,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能力。 相對人符合腦出血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 之程度等語。
㈣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2年3月7日桃林字第112157號函附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 對人與配偶張義妹育有三子,聲請人為相對人次子,關係人 為相對人三子,相對人目前與相對人配偶、聲請人一家及相 對人長子姜振雄一家同住,主要由相對人配偶照顧相對人日 常生活起居及代領藥物。相對人事務目前由相對人配偶、聲 請人、關係人與相對人長子共同討論與決定,再由相對人長 媳與聲請人配偶協助辦理,相對人所有開銷目前由相對人配 偶使用相對人每月領取之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及國民年金老 年年金支付,不足處則由相對人長子與聲請人共同支應。本 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參,而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願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配偶張義 妹、長子姜振雄同意推舉其等擔任上開職務,有同意書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4頁),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 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等知識、經驗、能力,應為得擔任 上開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 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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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