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得記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附件「修正 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5月5日 決議修改,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 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 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 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育德兒童之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