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蘭、謝家華、謝奕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素蘭、謝家華、謝奕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
及建物)准予拍賣。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提出重測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土地仁善段地號695、建號3066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
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如借據、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查詢資料或貸放明
細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