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2年度,82號
TYDV,112,拍,82,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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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傅韋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永錚及債務人潘榮翔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交易往來明細等)。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
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
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
附表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
附表僅供參考。
五、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
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相對
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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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