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51號
TYDV,112,家救,51,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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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藍嘉玲
代 理 人 許哲涵律師
相 對 人 藍佛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 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 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 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由本 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受理中。相對人藍佛崇趁被繼承 人藍文隆失智,將被繼承人藍文隆所有之有價值不動產,均 過戶侵吞至自己名下,經本院審理後,已估算出相對人已侵 吞近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而剩餘較無價值之不動產, 相對人藍佛崇亦偽造聲請人之印文,私自辦理分割登記,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前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888號刑事案件判決在案,是以聲請人之主張應有相當基 礎。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中,聲請人之聲明並有確認相對人藍 佛崇與被繼承人藍文隆間如附表1至附表3所示之數筆不動產 贈與關係不存在及回復登記等聲明。聲請人於日前收受本院 裁定命聲請人再補繳47萬6,861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目前 實無資力繳納,聲請人名下雖有部分不動產持份,然均係相 對人藍佛崇前述偽造文書而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且均無甚價 值,亦無法變現。聲請人為自行接案之新娘秘書,受新冠肺 炎疫情影響,近一年幾無新人舉辦大型婚宴並聘請聲請人擔 任新娘秘書,聲請人於110年收入僅83,104元,維持基本生 活都無法,尚需借貸度日,實無法負擔高額訴訟費用等語, 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0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 111年度申報所得為121,389元且近2年並無投保勞工保險, 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Web IR系統 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所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尚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1: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全部
附表2: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附表3: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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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