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徐國昌
相 對 人 六星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00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號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文附 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 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 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 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 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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