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徐金旺
被 繼承人 黃新助(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新助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 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 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38條 、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 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 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再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 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 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 ,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其所定「依當時之法 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應包含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選定 繼承人之情形,故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當時之 法規或習慣得選定繼承人者,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 為限。凡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而至本解釋公布之 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適 用現行繼承法制,辦理繼承事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8 號解釋文參照)。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 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
屬個人之特有財產。戶主之死亡為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 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 (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二)指定之財產繼承人(三 )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 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 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 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 。第二順序指定及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應依當時之 戶口規則申報。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不以在民法繼 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但至98年12月11日止,尚未合法選定 繼承人者,自該日起,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繼承,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第2條第1至3項、第3條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新助同為桃園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 於昭和17年8月16日(即民國31年8月16日)死亡,是否仍有繼 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業已向法院提出分割上開土地之訴訟,為確保聲請人 之權利,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新助(男、31年8月16日死亡)係於3 4年10月24日臺灣光復前死亡,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為戶主 ,且迄至98年12月11日止,未有相關事證可認其有上開繼承 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所謂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指定財產繼 承人及選定財產繼承人,是依上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3條第5項規定,自98年12月11日起,應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 規定辦理繼承。又被繼承人依現行民法繼承編規定,於繼承 開始(即31年8月16日)時,尚有第1順位繼承人即其子黃開 化(於98年2月17日死亡)猶尚生存,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黃開化之個人除戶資料、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稽,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於繼承 開始時尚有其子黃開化得為其繼承人,至聲請人所主張黃開 化為贅夫故無繼承權等語,非但就黃開化為贅夫部分並未提 出戶籍登記資料為憑,且縱然屬實,黃開化雖依「臺灣民視 習慣調查報告」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條第2項規定非 屬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但依現行民法繼承編規定,只要於 繼承開始時,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聲 請人前開所指容有誤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法 條所定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不符,依上說明,聲請人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