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72號聲 請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 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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