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陳璋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玉玲、張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張勤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提示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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