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38號
TYDV,112,司家催,38,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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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被 繼承人 周世榮(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周世榮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1年12月10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 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 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 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 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 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按遺產管理人確定 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111 年12月10日死亡,在台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服務 機關,依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 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等 件為證,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曾於88年11月9日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李 繼全為養子,係被繼承人甲○○之合法繼承人,而李繼全(即 周繼全)已於103年2月6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內政部移民署書函影本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灣地區申請書、入出國日期紀錄等在卷足憑。是被繼承人除 大陸地區繼承人李繼全(即周繼全)外,依目前所得資料, 其在台並無其他繼承人,且李繼全(即周繼全)未取得我國 國籍,目前既未住居且未入境國內,縱為合法之繼承人,亦 無法適時、有效的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聲請人仍為被繼 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與相關法令規 定相符,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 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並 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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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