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陳琬真(即林照蘭之繼承人)、陳秀漢(即
林照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趙陳琬真為受輔助宣告人,
故請提出其輔助人石乙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