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060號
TYDV,112,司促,6060,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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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葉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陳琬真(即林照蘭之繼承人)、陳秀漢(即
林照蘭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趙陳琬真為受輔助宣告人,
故請提出其輔助人石乙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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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