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債 權 人 陳宏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俊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對債務人明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 存摺影本、借據、契約)。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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