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債 權 人 PHAM THI OANH(范氏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尊五(即沈子涵之繼承人)、朱車昌(即沈
子涵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居留證影本。
二、提出對債務人沈子涵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
人存摺影本、借據)。
三、提出沈子涵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沈子涵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