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73號
TYDV,112,司促,5473,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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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債 務 人 黃林寶珠(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黃子青(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政隆(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黃湲茹(即黃其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林寶珠(即黃其山之繼承人)、黃子青(即黃其山之
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其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政隆(即黃其山之繼承人)、黃湲茹(
即黃其山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資料查
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
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
政隆(即黃其山之繼承人)、黃湲茹(即黃其山之繼承人)聲
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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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