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債 權 人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人簽章。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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