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55號
TYDV,112,司促,545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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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債 權 人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聲請人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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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