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83號
TYDV,112,司促,5383,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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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祐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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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