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382號
TYDV,112,司促,5382,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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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
債 權 人 蕭福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賢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 市新莊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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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