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
債 權 人 新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帆
非訟代理人 邵元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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