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23號
TCDV,106,司促,20223,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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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23號
債 權 人 李明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建銘陳威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自105年7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聲請狀附
   件之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05年9月30日,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97條之規定,利息係自到期日起算。)
  ㈡確認債務人盧建銘之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盧建
   銘、陳威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欄所載「未載到期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並陳報到期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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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