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債 權 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湘議即湘之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鄭湘議即湘之坊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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