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 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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