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68號
TYDV,112,司促,4468,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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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
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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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