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31號
TYDV,112,司促,3231,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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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1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李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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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