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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30號
TYDV,112,勞簡,30,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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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條
訴訟代理人 蘇育琳
闕子雯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當庭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112年5月2日 訊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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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