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552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温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捌元,及
如聲請狀債權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陸仟
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其中參萬零伍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前期利息及違約金壹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