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459號
債 權 人 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鈺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吉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曾鈺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000082號催告函之「回執」。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社區住戶規約。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