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458號
債 權 人 游青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昇總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67,500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
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發票品名、數量、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