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853號
TYDV,112,促,4853,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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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湖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預借薪資亦或請求票
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預借薪資時
,所簽章之借款憑條或類此書面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預借薪資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並由其簽收證明。
3、具狀說明債務人何時離職及離職前始終未清償上開
預借薪資。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
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
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2、具狀表明為票款請求。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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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