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612號
TYDV,112,促,4612,2023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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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黃克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增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 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票 號UA0000000、UA0000000號支票二張及其退票理由單,並表 明票號TH733833號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 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若係 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匯入債權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 款金額之文件等)。㈡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800,000 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 期暨本金、利息、投資分紅金額、總金額等。又利息不得再 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㈢本件借款已 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 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債權人亦未表明明確 請求金額,並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 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更正請求金 額,並敘明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及本票借款,然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經本院於同 年5月16日再次以電話通知補正;惟債權人答覆系爭支票已 還債務人,無法提出,足證債權人顯然無法提出合法之債權 證明。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



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 ,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 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 ,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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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