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4465號
TYDV,112,促,4465,202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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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
阮古瑩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私 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記 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阮丞宥阮古瑩嬌記事勿省略之 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62,270元如 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約定分期付款期 數、還款日期及期數暨本金、未還期數暨本金、總金額之計 算明細表,復未提出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如 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 本票等)、完整之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足資認定利息起算 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又本件債 權證明文件若係本票,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 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 求付款);本件債權證明文件若係借據,請提出本件借款已 屆清償期之文件,並敘明係違反契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 期限利益?並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 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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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