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850號
TYDV,112,促,3850,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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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韓宗平
債 務 人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雅琪(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
承人)、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
承人)、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淑
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謝雅琪(即簡
淑眞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欣穎(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璨名(即簡淑眞之繼
承人)、謝順昌(即簡淑眞之繼承人)、謝順程(即簡淑眞之繼
承人)、謝雅玲(即簡淑眞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淑
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谷昌鋼鐵有限公司謝雅琪(即簡
淑眞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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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