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848號
TYDV,112,促,3848,202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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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848號
債 權 人 王尚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宜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之金 額及利率有誤(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又約定利率,超過 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 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 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 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 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亦未提出 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 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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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