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687號
債 權 人 凱悅龍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航慧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凱悅龍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 (影本即可),具狀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債 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係「李智龍」與報備函記 載「林天賦」不同,其實情如何?、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 市○○區○○○街0號A11/BF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提 出債務人李航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具狀陳報 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提出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 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提出000006號催告函之「回執」,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 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 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