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3661號
TYDV,112,促,3661,2023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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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徐瑋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國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㈠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㈡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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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