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呂秀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丕河
蕭文通
許瑛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至反訴上訴部分,因反訴訴訟標的與
本訴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5第1項之規定,不另
徵收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