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21號
TYDV,111,重家繼訴,21,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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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林玉妹
林桂蘭
林桂花

桂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原 告 鍾明昌(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宜霖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葉子(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宜嫻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婉宜律師
被 告 林賢爕

林賢坤

林人生

林蕭娘
林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鍾明昌、鍾宜霖、鍾葉子、林宜嫻為原告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河妹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3月16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原告鍾明昌、鍾宜霖、鍾葉 子、林宜嫻,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兩造迄今 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河妹之繼承人即原告 鍾明昌、鍾宜霖、鍾葉子、林宜嫻承受訴訟,俾續行本件訴 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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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