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4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王怜力 張妙如 施瑩惟 被 告 陳萬金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之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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