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張彬鴻
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慶鴻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張慶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慶鴻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兄弟關係,相對人過去 因時常飲酒,且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病症卻拒絕服藥,致 逐漸失智,且走路不穩必須乘坐輪椅,並因患有重聽,理解 能力差,已持續數年難以與外界溝通。相對人日前遺忘提款 卡號碼,經郵局人員詢問要辦理何事務亦無法回答,為維護 相對人之交易安全,實有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㈡兩造之父 母均已過世,相對人之配偶徐秋雲亦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聲請人雖與相對人同住,惟不識字,無擔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之能力,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 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 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相對人配偶徐秋雲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表。 ㈢本院於周孫元診所鑑定醫師林佳琪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2年 4月10日訊問筆錄(聲請人坐在床上,意識清醒,對本院請 其舉起右手、站起來等指令均無回應)。
㈣周孫元診所112年4月17日元字第11200000077號函所附精神鑑 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外觀無異常,可以自主呼 吸張眼,可自主行動,無法依他人口語指令完成動作,身上 發出異味。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可張開。詢問名字只有聲 音回應,無法回答正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對於其他問題 ,相對人無法正確回應。對於算數,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 請相對人閉眼、舉手,亦無法配合。思考流程及內容無法探 知。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判斷力、定向感 缺損,不知道自己所在地,不知道今日日期年月。短期記憶 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相對人符 合失智症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 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2年2月23日桃林字第112135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對其為 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為相對人 哥哥,相對人現與聲請人同住八德區,尚可自理部分日常生 活起居,需由聲請人協助相對人處理個人事務,負責保管相 對人的身分證、健保卡與印章,與慈濟功德會吳姓社工一起 陪同相對人回診領藥及使用個人存款支付個人與相對人所有 開銷費用。因聲請人表示其不識字,無能力擔任相對人監護 人一職,聲請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 由桃園市政府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就此函詢 桃園市政府,該府以115年5月10日府社工字第1120122114號 函覆稱:倘經貴院調查無合適之親屬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本府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且基於行政效 能考量,同意選任本府社會局為監護人,本局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查關係人桃園市政府 社會局係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之主管機關,擁有一定之人 力、財力等資源,是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應會對相對人為最妥善之照顧,並會為相對人之利益妥 善管理其財產,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另由關係人桃園市 政府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 之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桃園市政 府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 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並指定桃園市政府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