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阡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羽佑
被 上 訴人
即反訴被告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
27日111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5萬6,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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