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7號
原 告 張安淇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傅蘭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