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34號
TYDV,111,訴,2534,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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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 告 尤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于培華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不料被告竟於 民國108年9月24日趁伊熟睡之際,竊取伊之手機並以不明之 方式解鎖,再傳送不堪之內容至伊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嚴 重侵害伊之隱私及名譽權。伊嗣後因故與被告分手,被告即 對伊恐嚇騷擾,威脅要報復,致伊心生恐懼而與被告於108 年10月5日、同年月7日簽立協議書2紙,並依協議內容給付 被告共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以為自此之後可以相安 無事。詎被告竟於108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 恐嚇伊:「我要弄死你」、「我要你身敗名裂」,並於另案 自承其已向媒體爆料,而鏡週刊所刊登如附表所示內容(下 稱系爭報導),即與被告另案自承之內容相符,顯係為報復 伊之行為。然系爭報導並非事實,卻揭露伊之照片、國籍、 先前職業、任職公司、職稱、經歷等具識別化之個人資訊, 儼已侵害伊之名譽權與隱私權,致伊身心遭受極大痛苦。為 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否認有向媒體爆料,縱伊於另案承認伊是X女 ,也僅僅是因為看了系爭報導後,發現X女與伊有相同的遭 遇,而以為X女就是伊,但伊沒有向媒體爆料,也不知道是 誰爆的料。又系爭報導沒有指名道姓,一般社會大眾也無法 從報導中直接得知Y男的真實身分,且報導中所稱關於原告 約砲違反檢疫規定的內容,與大眾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 之事,難認原告之名譽有受到侵害。倘原告認系爭報導使其 名譽受損,其應向鏡週刊提告,而非向爆料人提告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若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鏡週刊爆料,鏡週刊始為系爭報導,並惡意 刊登其個人照片及國籍、先前職業、任職公司、職稱、經歷 等足資識別之個人資訊,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一節,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 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享 有一般人對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所加之評價,屬 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準此,名譽有無受損害 ,自應以該言論所指涉者是否使社會上一般人或與原告生 活場域之相關大眾對其產生負面之看法為斷。
(二)經查,遍觀系爭報導通篇均以「Y男」代稱所指對象,自 客觀一般人角度,難以系爭報導之對象「Y男」與原告本 人產生連結而為原告之相關評價,進而造成原告之名譽損 害結果,是被告辯稱一般閱聽者無從知悉系爭報導所提到 之「Y男」乃係原告,原告名譽權並無損害等語,尚堪採 取。
(三)原告雖主張系爭報導已揭露原告照片、國籍、先前職業、 任職公司、職稱、經歷等足資識別之個人資訊,可以連結 「Y男」為原告云云,惟觀以系爭報導張貼之原告照片, 畫面中人物眼部鼻部均有馬賽克處理(本院卷第59、63、 65、67頁),可見系爭報導已有飾去個人特徵之作為,致 使一般人無足以特定「Y男」即為原告,職是原告前開主 張,洵無足採。
(四)至原告雖提出其親友於系爭報導出刊後,傳送予原告之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欲證明其名譽確有受到損害云云,惟觀 諸原告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見本院卷第379 至391頁),其親友多先詢問原告關於系爭報導是否為其 本人,足見縱為與原告相熟之親友,亦不能確定系爭報導 所稱「Y男」是否為原告本人,益徵系爭報導難以與原告 本人產生連結。
(五)次按民事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民事訴訟 本於辯論主義,為判決基礎之事實,非經當事人主張,法 院不得加以斟酌,而有當事人主張然後即有舉證責任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兩造在訴訟中就各自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並進行攻防,為民事訴訟本質之必 然;若民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提出之主張 或舉證縱有虛偽,或擔任證人之人,在言詞辯論時依法具 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固足使採證錯誤,判斷失平,致司法 喪失威信,然此種虛偽之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是 否致社會上對其評價為貶損,尚繫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務 員採信其陳述與否而定,並非因當事人虛偽主張或證人之 偽證行為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況當事人與證人之陳述有 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本其自由心 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 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 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 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 字第48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 無此事實,雖不必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 ,通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
(六)原告主張被告在本院另案111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事件中 ,於111年10月13日提出之刑事自訴狀承認其向鏡週刊媒 體爆料投訴原告之私生活,進而導致原告遭長榮公司免職 ,及於另案110年度壢簡字第305號民事事件中,於110年1 1月25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理由狀略以:「二、…對於被上訴 人而言,竟僅是伊三年期間免費發洩性慾之眾多對象之一 ,有鏡週刊報導可證(上證1。ps:鏡週刊報導中之Y男即 為甲○○,X女即為上訴人。),伊放縱性慾遠超齊人之福 ,實令人咋舌!」等語,而認被告已自承向鏡週刊爆料云 云。惟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所為主張,或證人 作證證詞縱有虛偽不實,或陳述部分前後不一互有歧異, 然其等陳述或證詞,尚須經執行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予以判斷真偽。又前開111年度自字第18號偽 造文書等事件迄今尚未審結,其證據調查之結果尚屬不明 ,而110年度壢簡字第30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件被 告上訴後,於111年8月30日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302 號判決本件原告應再給付本件被告20萬元,惟該判決內容 並未提及前開原告提出之上訴理由狀內容,亦未論及系爭 報導,原告復未就此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報導係源於被 告爆料所致,自難認原告係因被告之陳述行為受有損害, 即難謂原告主張所受名譽隱私侵害之精神損害,與其所稱 之被告陳述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說明,原告對



被告即無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堪可認定。(七)至原告雖聲請向長榮航空公司紀律委員會調取原告違反居 家檢疫開會資料,欲證明原告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之原因, 並非如系爭報導所述之「約砲」云云(本院卷第334頁) ,然本件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原告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 請,核無必要。
四、綜上,系爭報導所指「Y男」無足與原告產生連結,並未對 原告之名譽形成評價,亦無從認定系爭報導係源自於被告爆 料所致,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行 為 內 容 一 【機師約砲不防疫1】紐籍機師才成防疫缺口 台籍機師再遭控落地頻約砲 長榮擔任副機師的Y男遭控隱瞒已婚身分到處劈腿約砲。 二 但本刊卻接獲讀者爆料,指與紐籍機師同為長榮777機隊的一名Y姓副機師,不僅隱瞞已婚身分到處約砲,甚至連疫情期間也未遵守隔離天數規定及自主管理辦法,只要一回到南崁家中就會邀約女子到家中,與他進行親密行為,視國內防疫規定於無物。 三 原來X女與Y姓副機師交往3年後,發現他習慣利用通訊軟體到處約砲,而且已婚還腳踏多條船,甚至跟這些女子借了為數不小的金額。 四 Y男常常一飛回台灣就約她到位於桃園南崁的家中進行親密行為,就連今年疫情肆虐,原本該自主管理的Y男也一樣不管規定、照常約砲。 五 令單親媽媽K女不甘的是,她還為了Y男離婚,但後來Y男回台後常放她鴿子,直到有一次在Y男社區地下室守了一夜,發現隔天凌晨Y男與另一名女子一同走出電梯,才驚覺自己被騙,當場3人就在地下室演出一場「宮鬥劇」。 六 今年10月底,這名單親媽媽K女再度被Y男爽約,跑到Y男家地下室發現,上次那位女子的車就停在Y男車位上,忍無可忍之下才與X女聯繫,X女這時才驚覺Y男竟連防疫期間都為一逞私慾,置他人健康於不顧,才會將原本打算提告用的資料,選擇通通攤在陽光下。 七 X女忿忿不平地痛批:「我也曾發律師函向長榮反映過Y男私生活不檢點,但長榮卻回覆說不管機師私事,如今不就是因為紐籍機師的『私事』,讓全台人心惶惶嗎?現在這名副機師跟紐籍機師同為777聯隊的人,疑似不甩規定到處約砲,難道就不怕又成為另一個防疫破口嗎? 八 【機師約砲不防疫2】逾20萬月薪不夠用?機師向女友借錢還睡她美甲師 九 X女與Y男曾一同前往澳門遊玩,X女說食宿跟商務艙機票都是由她支付,Y男分亳未出。(讀者提供) 十 長榮航空近日才因紐籍機師成為武漢肺炎(亦稱新冠肺炎,COVID-19)感染源,造成國內零本土感染紀錄破功一事,成為外界矚目焦點,正當外界期盼長榮能精進機組人員的管制作為時,本刊卻又接獲讀者X女爆料,指控另一名Y姓副機長不僅多年來隱瞞已婚身分在外騙財騙色,甚至連疫情期間也會直接與人在家中約砲,加上紐籍機師的關係,讓X女質疑Y男也是防疫老鼠屎! 十一 X女表示,自己在2016年時與Y男透過通訊軟體結識,當時Y男宣稱單身並於長榮航空擔任副機長一職,遂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約半年時間,X女就發現Y男竟與同公司空服員約砲而提出分手。 十二 X女因認為他是真心悔悟便允諾同居,連Y男全身上下的精品行頭、日常消費支出、出國旅遊等費用,X女都大方買單支付,甚至每個月還花數萬元買保健食品給Y男食用,就連Y男藉口弟弟公司急需周轉要50萬現金救急時,X女也盡力幫忙。 十三 沒想到,就在交往剛滿一年的時候,Y男竟又約了X女的美曱師到家中「滾床」 X女發現Y男陸續跟空服員、美甲師出軌後,Y男竟還開口跟她借錢。接著Y男又繼續以弟弟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X女陸續借了50多萬,就連個人綜合所得稅,Y男也都央求X女代為繳納,沒想到X女對愛人的付出,卻因日後發現的殘酷真相而徒勞無功! 十四 機師約砲不防疫3】塗改身分證偽單身 他劈腿十多女簡單一招不露餡 讀者X女向本刊指控長榮1名Y姓副機長,隱瞞已婚身分與其交往3年多,交往期間還多次借款,最後卻被她發現Y男以此方式,同時與十多名女性上床,就連疫情期間疑似無視防疫規定,一回到台灣就邀約受害女子到家中做愛,根本是另類的防疫漏洞! 十五 X女表示,自己在去年9月某日晚間趁Y男熟睡時,解開他的手機密碼看到他透過手機「照三餐」約砲的訊息,有在外站跟空服員約砲的,也有回到台灣用交友軟體搜索功能找的砲友,只要願意跟他上床的就會再加Line,固定約在他位於南崁的家中「運動」,人數多達3、40人,每個女子都被他稱為「北鼻」,就連他落地的訊息也是群發給所有人。 十六 X女氣憤的說:「我看到這些不堪的訊息後,整個大爆炸,沒想到他在一起3年來,他都過著如此荒淫無度的約砲生活,然後我當下決定要揭發他的惡行,就發訊息給他Line的連絡人,說我是他現在的女友,發現他跟無數人約砲,如果也跟我一樣受害的人,要她們跟我連絡。」原本這時候X女還單純以為Y男只是個愛約砲的渣男,沒想到過2天,卻有一名女子主動跟她聯繫,聲稱自己是Y男妻子還育有2名小孩,讓X女震驚不已,趕緊拜託航空界友人幫忙詢問長榮内部人員,才發現Y男對外形象極為糟糕,幾乎人人都知他已婚且男女關係複雜。 十七 X女據此質問Y男,但Y男仍堅決否認,只坦承有與一名瑜珈老師也交往數年,且因該名女子向他催討50萬元欠款,否則要將他騙財騙色的事情訴諸媒體,央求X女再救他一次,X女遂要求Y男傳身分證給她證明自己未婚,心想Y男應不至於敢公然偽造身分證,一看到配偶攔是空白的之後,便心軟打算再籌錢給Y男,所幸與其他受害人取得聯繫後,才免於再一次陷入窘境。 十八 【機師約砲不防疫4】受害單親媽扮柯南揭已婚渣男機師被分手還開口借錢 正當X女三度心軟準備籌錢幫Y男擺脫困境時,關係,1名單親媽媽L女因時常看見X女再Y男的IG留言,便私訊詢問2人之間的關係,X女告知該名單親媽媽後,對方也聲稱是在去年2月與Y男認識後交往至今,還曾詢問Y男與X女間的關係,Y男則說X女是對其糾纏不清的前女友,要該名單親媽媽L女趕緊封鎖X女。 十九 另外也有一名H姓女子與X女娶得聯絡,提及與Y男也是在網路上被搭訕才認識,Y男還說自己是富二代ABC,從小就被送到美國唸書並學習飛行,歸國後才加入長榮航空擔任副機師,H女也曾多次追問Y男是否已婚,但Y男也是都堅稱自己未婚,直到Y男突然開口向H女要借100萬元周轉,H女察覺有異才與X女連繫,得知真相後也大為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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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