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4號
TYDV,111,訴,234,202305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吳慧敏
徐式甫
陳曉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被 告 徐嘉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石福
被 告 徐貴
訴訟代理人 馮美明
被 告 徐清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吳宛怡律師
李承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1/1頁


參考資料